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规范管理规定(暂行)
东法(2018)12号 签发人:曹海清
关于实施《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规范管理规定(暂行)》、《执行接待及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加强我院执行工作管理,规范执行各项工作程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经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制定《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规范管理规定(暂行)》、《肥东县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警察派驻执行局协助执行工作的规定》、《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办案工作机制》、《肥东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工作规程(试行)》、《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及信访工作暂行规定》、《肥东县人民法院立审执执行联动配合机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4月20日
(本页无正文)
主题词: 实施 规定 通知
报:合肥市中院、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
发:本院各部门
承办单位: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共印50份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规范管理规定(暂行)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执行规范管理,保证办案质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执行案件规范管理,是根据不同类型执行案件在办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案件执行规范化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并实现流程节点留痕。
第二条 执行案件规范管理实行公开、公正、规范、高效、廉洁、有序的原则,涵盖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 执行案件规范管理兼顾案件质效,强化执行的分权运行,坚持分段集约与承办人员主办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
第四条 案件执行财产查控、文书,主要流程节点信息,执行文书,除依法应当保密或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可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五条 案件执行规范管理应当连续不间断进行,除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形外,应当按照时限和要求进行。
第六条 坚持能动执行原则,遵循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人民法院司法权威。
第七条 规范执行指挥中心快速反应的运行机制。
执行指挥中心建立值班制度。
二、执行实施案件的办理
第八条 执行实施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实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执行案件。
第九条 执行机构应当在收案后3日内确定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10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审查案件,制作阅卷笔录;
(二)约谈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下落情况;
(三)制作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传唤传票等执行材料。
第十条 立案后5日内利用“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完成财产调查。对于查到的财产,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控制措施的,须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需要线下控制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及时约谈案件当事人,告知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程序中存在的执行风险。
第十二条 及时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记录在卷。
第十三条 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最长期限)内报告下列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预期可得的财产或收益;
(六)其他财产;
(七)收到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重大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收到财产申报令后,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执行法院可以采取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法律制裁手段。
第十五条 执行机构收到立案庭移送的诉讼保全案件后,应当在2日内指定人员办理;承办人员须在10日内执行,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执行。
第十六条 承办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各种财产保全方法;查控财产后,执行人员应当告知被执行人,并将保全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承办人员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及时查找、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
第十八条 申请执行人委托律师为代理人的,根据其申请,承办人员可以出具调查令,委托该律师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第十九条 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禁止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
第二十条 财产控制措施完成后,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并要求申请执行人至少于查封、扣押、冻结到期之日前15日提交书面续封(扣、冻)申请。
上述工作应制作谈话笔录。
第二十一条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隐匿、转移财产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先行垫付费用的,可以采取公开悬赏执行措施来查明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财产线索。
第二十二条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承办人员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其破产。
第二十三条 对于涉特困群体执行案件,可通过执行救助资金予以一定的救助。
第二十四条 对于需要变现的财产,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承办人员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需将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符合拍卖条件的,承办人员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启动拍卖程序。符合条件的,利用网络司法平台,进行拍卖。
第二十六条 执行案件重大事项实行专业法官会议评议制度。下列事项可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裁定不予执行;
(二)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三)多名债权人的参与分配方案;
(四)重大执行活动的方案和应急预案;
(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拍卖、变卖保留低价确定;
(七)实施特困救助;
(八)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专业法官会议评议案件时,如有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并由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签名。
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事项,执行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举行执行听证: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
(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三)不服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裁定的异议申请;
(四)不服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
(五)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
(六)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
(七)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予以听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执行听证审查期间,不影响对被执行财产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执行听证参照民事诉讼庭审程序进行。除不得公开的情形以外,执行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三十条 委托案件执行,按有关司法解释办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 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
第三十二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一)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二)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的期间;
(三)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变卖的期间;
(四)管辖争议处理的期间;
(五)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六)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协调处理的期间;
(七)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期间。
第三十三条 执行人员采取强制腾退、搜查等执行行动及当事人有争议的案件时,须使用单兵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第三十四条 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的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对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作出裁定前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详细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或同意,由承办人员提出意见,提请合议庭讨论;终本案件一律制作裁定并上网。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的,应当举行执行听证。
第三十七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应纳入信息库管理,五年内定期筛查。
第三十八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并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具备履行条件证据的,应当重新立案恢复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执行转破产案件,按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执行案款的发放,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由承办人员填写审批单后交局长、分管院长审核。具备发放条件的一个月内发放,不能及时发放的,说明理由并经局长批准。
新收案件实行一案一账号。
第四十一条 执行结案应当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执行实施案件由局长审批结案,承办人员报请结案前,须完成通达海信息管理系统的各项信息录入及文书引入工作,并附执行日志。
三、质效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质效考核指标包括:实际执行率,以执行完毕的案件数/执行结案数;个案的执行到位率,以个案的执行到位金额/个案的事情执行额;执限内结案率,以执行期限内结案数/执行结案数;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率,以评估期间的结案数/收案数;网拍率,以网络拍卖案件数/拍卖案件数。执行行为撤改率,以执行行为被撤改数量/执行案件数。
第四十三条 质效考核指标以《人民法院第三方评估体系》列明为准。
第四十四条 案件的执行措施、执行文书、结案方式等信息实行全程留痕制度。
案件信息须完整、及时,准确录入安徽省法院审判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五条 执行裁判文书上网,实行应上尽上原则。
第四十六条 执行案件报结实行网上审批,同时,报结案件的纸质卷宗须经局(庭)长审核后方可归档。
第四十七条 执行卷宗归档应在案件结案后2个月内完成。执行卷宗须按照顺序规范装订,确保内容完整。
执行实施案件须附执行日志。
第四十八条 对执行案件文书卷宗,电子卷宗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肥东县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警察
派驻执行局协助执行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发挥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在人民法院内部形成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向执行部门派驻司法警察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警察派驻执行局协助执行工作,是指司法警察参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中行使执行实施权、维持执行秩序、处置暴力抗拒执行等突发性事件的工作。
第三条 执行局与法警大队要加强业务交流,对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进行必要的执行业务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执行工作能力。
第四条 执行局内部要形成司法警察业务素质培训的长效机制,着力提高做群众工作的本领,做到法律业务与警务技能并重,以适应司法警察专司执行实施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司法警察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特点和优势,维护司法权威,及时防止和处置暴力抗拒执行行为,保障执行活动顺利进行。
第六条 法警大队执行中队在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体制下,相对固定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执行中队日常工作、管理教育、执行业务培训、绩效考核和总结评比由执行局负责,执行中队的技能训练和警衔管理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
第七条 司法法警大队专设执行中队,相对固定警力参与执行,执行中队派驻执行局。执行中队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轮换。
第八条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时,执行法官应向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通报案件及被执行人等情况,并明确本次执行活动中司法警察应承担的主要任务。
重大执行活动开展前,执行部门应及时通报法警大队,必要时共同研究制定执行方案。司法警察要服从统一指挥,积极参加警务活动。
发生暴力抗拒执行等紧急情况需要增派司法警察的,法警大队应立即出警。
第九条 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在法官、执行员的指令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送达法律文书;
(二)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三)参与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四)保障执行活动正常开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司法警察在参与案件执行中,如遇下列情况,应及时提请执行法官审查处理,司法警察不得自行处理:
(一)审查执行异议;
(二)审查处理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是否不予执行;
(三)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
(四)审查对罚款、拘留决定的复议申请;
(五)对委托评估拍卖和执行分配争议进行裁定;
(六)其他需要作出执行裁定、执行决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必须携带《警官证》、《执行公务证》,按照规定着装,佩戴警衔标志、臂章、警号,按规定佩戴警械和警具,依法、规范、文明执法。
第十二条 司法警察在参与案件执行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当事人泄露执行秘密;
(二)接受当事人的请吃、送礼;
(三)接受当事人的邀请,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
(四)向当事人拉赞助或变相索取财物;
(五)为当事人介绍执行代理人;
(六)其他不符合司法工作人员行为操守的行为。
第十三条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廉政纪律的规定。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司法警察在参与案件执行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有特殊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法警大队遇重大勤务警力不足或参加上级组织的训练考核需要调用执行中队法警时,应提前两天通报执行局(特殊情况除外),执行局应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若日后上级法院发布新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法院新规定执行。
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
繁简分流办案工作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局执行工作实际,经院领导研究通过,制定并实施本工作机制。
一、案件分类
第一条 执行实施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办案工作机制,以严格依法、便民高效为原则,通过科学筛选,将案件分为简易案件、普通案件、恢复执行案件。简易案件应快执快结,普通案件及恢复执行案件应精执细办。
第二条 简易案件的执行时限为两个月,包括以下几类:
(一)被执行人为信用良好的公司法人、公职人员、事业及国企单位人员的案件;
(二)标的额为7万元以内且被执行人能够联系到的案件;
(三)已经足额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在执行查控阶段已有效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案件;
(四)被执行人愿意即时主动履行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时履行完毕的案件;
(五)在其他案件中可以参与分配,受偿后即可以执行完毕的案件;
(六)房产过户办证的案件;
(七)其他能够快速执结的案件。
第三条 普通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一)经过调查发现财产无法足额清偿债务的案件;
(二)需要经过评估、拍卖、变卖财产的案件;
(三)需要同意处理的系列案件;
(四)在两个月内不能快速执行完毕的案件。
第四条 恢复执行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一)符合恢复执行规定决定恢复执行的案件;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需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案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需采取控制性措施的案件;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
(五)其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需采取执行措施的案件。
二、流转程序
第五条 执行局内勤签收案件后交简易案件执行组,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询有无关联案件(5个工作日内)。
第六条 完成财产查询后,简易案件执行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筛选、繁简分流,将简易案件直接办结。在查询分流后2个工作日内将普通案件交回执行局长,由局长进行二次流转分配给普通案件执行组(2个工作日内)。
第七条 经查询,关联案件应当集中统一执行。
三、执行组织
第八条 组建财产查控组,负责财产查控事务。
第九条 组建简易案件执行组,统一办理案件财产查询、关联案件查询及简易案件的执行。
第十条 组建普通案件执行组,负责办理普通执行案件。
四、简易执行案件及恢复执行案件的办理
第十一条 定性为简易执行案件,可以暂不制作申报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经执行组通知后及时履行全部义务的案件,可以不再送达执行通知书,简化执行程序。
第十二条 依法定程序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恢复执行案件原则上由原案件承办人办理。原案件承办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对恢复执行申请进行审查,核对申请恢复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查当事人是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恢复执行案件,交由立案庭予以立案。对不符合恢复执行的申请,应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协同立案庭对当事人恢复执行申请不予立案。
因特殊原因,可以调整恢复执行案件的承办人。
第十三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肥东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
执行工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本规程所称的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指: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第二条 刑事裁判文书中涉及上述财产需要执行的,符合执行条件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及时移送立案部门立案。移送立案时应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移送执行表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被执行人、被害人基本信息;
(二)需要执行的事项;
(三)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案件在侦查、起诉及审理过程中已查明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提交附件并予以说明;
(四)随案移送财产及存放地点;
(五)移送执行的时间;
(六)刑事案件承办人及刑事审判部门负责人签名及意见。
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属于本规程移送范围且材料齐全的,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部门。
第三条 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或其相关人员主动履行罚金、没收财产刑义务的,刑事审判部门直接到财务部门开具收据并上缴国库,不再移送执行。
第四条 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线索的,刑事审判部门初查后认为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做出查封、扣押、冻结令,参照保全案件移送立案后交执行部门实施,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实施结果书面告知刑事审判部门,刑事审判部门认为有需要处置财产的,参照随案移送财产移送执行。
第五条 刑事裁判中涉及罚金、没收财产刑、责令退赔或追缴,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务;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移送执行后,执行部门应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有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第六条 随案移送物品需要处置的,执行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从本院财务部门借支垫付,评估报告作出后,按照网络拍卖程序处理。
随案移送的财物系有价证券的,可不经评估直接按面额或拍卖当日基本牌价或流通股票当日收盘价在扣减30%幅度范围内由执行合议庭决定第一次拍卖保留价。
涉案物品经二次拍卖未能成交的,需要上缴国库的,执行机构应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需要退赔被害人的,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退赔;被害人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拍卖、变卖成交的,先行扣除本院垫付的评估等实际支出费用。以物代赔的,被害人支付代垫评估等实际支出费用后,涉案物品交付被害人。
第七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施行。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接待及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为规范执行接待及执行信访、督办案件(下称交办案件)的办理程序,强化承办人的办理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局实行执行接待制度,案件承办人每周接待值班一天,处理本人执行案件的接待事务,会见当事人,依法执行案件。接待场所在本院执行服务大厅。
第二条 交办案件的办理程序包括交办案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领导批示办理意见、转办、催办、回复和存档。
第三条 上级机关交办案件、院长接待日交办案件统一确定由执行局安排专人负责接收、登记,报局领导批示后交案件承办人处理。
第四条 承办人应高度重视上级机关及院长接待日交办案件的办理工作。收到交办案件后应尽快与当事人谈话,全面了解情况,总结前期工作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并予以落实。
第五条 承办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拿出处理意见。交办案件所涉问题属于应当解决而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属于应当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计划和办理时间。
依法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报立案二庭,统一由立案二庭对外答复。
第六条 交办案件上级机关要求限期回复的,承办人应在要求的期限届满10日前按照上级机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将书面意见及电子稿报送局内勤处,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予以上报,
没有明确办理期限的,承办部门、承办人一般应在收到交办案件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要求形成材料,由局领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上报上级机关。
第七条 对涉及重大、敏感的交办案件须报院分管领导、院长审核后再履行上报手续。
第八条 对交办案件的有关材料应复制存档备查。
第九条 执行局领导定期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院长接待日交办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对未按规定期限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及时催办。经两次催办,承办人仍未报告的,报请分管领导后直接由监察室通报。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肥东县人民法院
立审执执行联动配合机制的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升案件审理执行质效,规范管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诉讼风险提示应当包含执行风险的提示。立案庭在受理民事案件之前,应当提醒当事人为避免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应及时依法提起保全。
第二条 立案庭在受理民事案件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指导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明确的身份证信息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第三条 立案庭受理执行申请,应当全面准确录入案件信息,不得先立案件再等待申请人补充案件材料和信息。
第四条 立案庭对申请执行案件立案时,必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及《移送执行案件信息表》。但下列案件的申请执行,申请人无需提交《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一)本院一审终审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本院调解生效或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生效的案件;
(三)经过中院二审裁判生效,申请人持相应裁判文书原件申请执行立案的案件,同时需持一审裁判文书原件。
立案庭对于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案件的立案,申请人无需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及原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原件,但应当审查如下材料:
(一)恢复执行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
(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原执行该案的承办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经核查属实、同意恢复执行的意见。
第五条 《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由案件承办法官直接填写并签名确认。
第六条 《移送执行案件信息表》,是立案庭执行立案的必要材料之一,申请人提交的《移送执行案件信息表》,其内容应当全面准确。
《移送执行案件信息表》由案件承办人直接填写并签名确认。
《移送执行案件信息表》所列内容,均为必填内容,如缺少《移送执行案件信息表》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立案庭应不予立案。
第七条 各业务庭(人民法庭)生效案件,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一律由案件承办人填写《案件移送执行表》,附生效裁判文书及《法律文书生效文书证明》各一份,统一由内勤移送执行局内勤接受,各业务庭(人民法庭)不再办理标的款发放手续。
各业务庭(人民法庭)案件承办人填写《案件移送执行表》的方式,同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法律文书生效文书证明》的提供及填写,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对各业务庭(人民法庭)移送执行局的案件,由执行局统一完成案件的立案、执行、标的款的发放及诉讼费用转结手续。
第九条 《法律文书生效文书证明》《移送执行案件信息表》《案件移送执行表》的格式见附件。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附件:
1、《法律文书生效文书证明》
2、《移送执行案件信息表》
3、《案件移送执行表》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人民法院( )皖0122 初 号 书
已于 年 月 日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证明
承办人: 审判庭庭长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执行案件移送信息表见背面移送执行案件信息表
原
告姓名(名称)
电话 姓名(名称)
电话 姓名(名称)
电话 被告详情1姓名(名称) 电话 身份号码(机构代码) 送达地址 2姓名(名称) 电话 身份号码(机构代码) 送达地址 保全情况未采取保全措施( ) 注:如未采取保全措施请打钩已采
取保
全措
施保全财产 保全时间 年 月 日保全到期时间年 月 日诉讼费原告预交 是否减缓 备
注1、审判庭出具生效证明必需完整填写上述内容。
2、原被告一方或双方为多人,其详细信息也可另附材料。
3、保全措施部分也可直接提供保全裁定及保全回执复印件。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案件移送执行表案号 案由
原
告姓名(名称) 电话 送达地址 姓名(名称) 电话 送达地址
被
告姓名(名称) 电话 身份号码(机构代码) 送达地址 姓名(名称) 电话 身份号码(机构代码) 送达地址 姓名(名称) 电话 身份号码(机构代码) 送达地址 应履行义 务 诉讼费预 交情 况
备
注移送付款请附上生效裁判文书一份,送达地址如未填可直接复印送达地址确认书
本表直接移交执行局移送人 业务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