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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那些事儿】“案结事了”寻找调解最佳平衡点

发布日期:2020-05-13 浏览次数:33832



人物介绍


刘静,1965年出生,安徽省肥东县人,1989年5月参加工作,历任肥东县人民法院石塘法庭民事审判员、店埠法庭民事审判员、执行局执行法官、刑庭副庭长,现任立案庭副庭长。


从事审判工作以来,他始终以高度的正义感和责任感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


30年躬耕于司法之田,他一直坚持播撒法治的种子,不违本心、不负真心,将初心变为恒心,扎根基层法院,兢兢业业服务基层群众,在平凡的审判岗位上履行着一个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

尽管分管着立案庭信访、评估拍卖鉴定工作,但他仍然在案件调解上一丝不苟,认真尽责。2020年以来,他共结案233,其中仅有9件案件通过审判结案,其余224件均以调解方式成功结案。


案情简介

民事调解工作对化解矛盾,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和法院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5月7日上午,在肥东县人民法院法官刘静的耐心调解下,一起系列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双方当事人成功达成调解协议。


五名原告均为个体经营户,在合肥市从事鞋品批发,被告为肥东县某体育销售部,从事鞋品零售。


2018年,被告多次从五名原告处批发鞋子,总计货款29774元,经催要,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再无付款,甚至对原告恶语相向、销号、拉黑。


由于五名原告也是小本经营,经不起久拖不给,迫于无奈,只好于2020年3月27日诉至肥东法院。


承办法官刘静接案后,开始进行调解。他首先了解到,该案中双方对还款的钱数存在分歧,且原告无法提供凭据予以证实其已收款的具体数额。在对案件进行了仔细分析后,刘静考虑到该案的当事双方均是个体经营户,属于小本经营,十分依靠现金流来维持生意运转,遂决定以争议焦点为切入点,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经过一上午的沟通,在法官一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话语劝导下,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对还款数额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当日,被告一次性将所欠货款通过电子转账的方式结清。



调解心得

原、被告双方均为个体户,都十分依靠现金流维持自己的小本生意。当我接到该案后,认真梳理了事情的脉络,发现五名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若通过判决,结果未必能够让原告方满意,有可能会考虑继续上诉,这样,只会让事情一拖再拖,影响到原、被告正常的生意经营。


考虑到这一点,我认真向五名原告和被告代理律师释理析法,阐明利弊,力求将双方的损失最小化,最终成功调解了该起案件。


如何做好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但在我看来,尽管调解过程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最核心的就只有一点,那就是“案结事了。”


当事人来到法院打官司,就是希望能够把问题解决掉,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也正是我们调解工作的核心。每当我遇到一起调解案件的时候,我总是会先仔细琢磨事情的经过,抽丝剥茧,寻找案件的本质问题,随后还要认真倾听当事人双方的诉求,通过换位思考解决问题。


案件调解中往往会遇到言辞犀利,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双方,这时候,就需要注意言辞表达的方式。语言表达得当,则可能很快化解矛盾,在气氛剑拔弩张的时候,用一两句风趣话、圆场话,也许会有不错的效果,让案件出现转机。


总之,在我看来,“案结事了”就是调解的核心要义。不管多难的案件,只要能够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上看待,抱着帮助他们尽快、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的心态去调解,就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