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7月03日 星期五 21:06:41

​肥东法院 | 【庭审直击】普通程序独任审 一名法官可落槌

发布日期:2020-07-22 浏览次数:3483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锦娣独任审理,书记员方菊担任法庭记录员……”


       7月17日下午15时30分,肥东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锦娣独任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由于该案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原告林某与被告许某系同街道的住户。因承包农田需要资金周转,被告于2015年5月4日、2017年4月20日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分两次将现金60,000元交付给被告,均约定月息1分。

       依约定,2015年5月4日的借款,许某支付利息至2017年12月31日,但未偿还30,000元本金。而对于2017年4月20日的30,000元借款,被告均未偿还。

       肥东法院受理该案后,由司法辅助人员进行送达,但由于电话送达、邮寄送达均未成功,后转入公告送达程序。

       因公告送达,该案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由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肥东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对此类案件试点独任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但是原告与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60,000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7年5月4日起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

       由于第一笔借款的利息被告支付至2017年12月31日,故第一笔借款的剩余利息应该自2018年1月1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支付至款清时止。

       对于第二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被告均未支付,故该笔借款的利息可以自2017年4月21日算起,原告要求被告自2017年5月4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被告许某经法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可缺席判决。

       经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许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60,000元,自2017年5月4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自2018年1月1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

       试点“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普通程序: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独任制:由一名审判员独自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

       扩大独任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适用范围,是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制度创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事实不易查明”主要是针对查明事实的过程和方法而言,如查明事实需要经过评估、鉴定、审计、调查取证等耗时较长的程序等。这类案件查明事实有一定难度,往往需要更长时间、更多程序环节,但一旦查明事实,法官一人即可认定事实及法律关系,并正确适用法律作出裁判。

供稿:立案庭 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