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车辆维修被私开 发生交通事故谁来偿?
发布日期:2020-08-14 浏览次数:10144
车辆放置在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修理厂员工却擅自将车开走随后发生交通事故为何车主就成了被告还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16年11月6日21时
汽车修理厂员工陈某驾驶沪Cxxxxx号轿车沿肥东县合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9KM+900M处,因驾车时,陈某未注意安全,致所驾车辆撞到前方原告杨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主受伤、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逃离现场,于当晚22时许到肥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该事故经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陈某驾驶的轿车则是第三人蔡某放置在修理厂维修的车辆。
后原告杨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为由将陈某、蔡某诉至法院,经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7341.20元。此外,被告陈某和蔡某连带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7256.93元。
2018年6月5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判决书生效后,杨某申请强制执行,肥东法院强制扣划蔡某账户29670元,而陈某并未赔偿。
2020年7月6日
蔡某多次请求陈某偿还无果,为了维护自身合法的财产权益,2020年7月6日,蔡某以追偿权纠纷将陈某及汽车修理厂老板吴某起诉至肥东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追偿权利受法律保护。在涉案交通事故中,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未经车俩所有人允许擅自将案涉车辆借给陈某使用,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样负有过错责任。
蔡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但因其是案涉车辆的所有人,因此需要与使用人陈某承担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在承担赔偿义务后有权向过错方行使追偿权,蔡某据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某和吴某偿还支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2967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涉车辆放在修理厂进行维修,修理厂老板成为案涉车辆管理人,车主蔡某已失去该车辆事实上的控制。修理厂老板将案涉车辆交给员工使用时并未告知蔡某,故蔡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但因是案涉车俩的所有人而与使用人陈某承担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在承担赔偿义务后有权向过错方行使追偿权。
审管办 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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