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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万变8万? 民间借贷需谨慎 利息过高借款会缩水

发布日期:2020-09-29 浏览次数:3543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可对于利息,尽管债权人与债务人能自由约定,但如果约定的利息超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在特邀调解员、法官及法官助理的调解下,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梁某同意分期返还借款。

       案情回顾

       陈某与梁某在学驾驶的时候认识。2014年6月,梁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陈某借款7000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陈某以现金方式向梁某交付了上述借款。后被告梁某陆续向原告支付利息合计54700元。

       2017年6月,双方进行结算,梁某尚欠陈某本金70000元,未付利息15000元,因此,梁某出具了一张85000元的借条给陈某,当天,梁某又向陈某借款10000元,本金合计95000,此次借款约定月利率2%。

       此后,陈某多次索要,梁某不予理睬,拒不归还借款。2020年8月27日,陈某遂诉至肥东法院,请求判决梁某返还其两次借款本金95000元,并从借条出具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截止到起诉之日的利息70300元,本息合计165300元。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肥东法院特邀调解员武必珠立刻联系当事双方,组织协商。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返还上述借款本金95000元及相应利息。

       当案件移送至法官助理处,依法对借款用途,如何交付及是否约定利息进行审查时,法官助理得知被告梁某自2014年6月向原告陈某借款70000元时,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明显高于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规定的借款利率。

       于是,法官助理以7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直至2017年6月该案借条出具之日,被告梁某应支付的利息为32340元,考虑到梁某已支付54700元利息,应在70000元本金基础上扣除多支付的利息22360元,实际剩余未付借款本金为47640元,再加上借条出具当天的10000元借款,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57640元。

       后以此为基数,自2017年6月均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2020年9月利息为28848.8元,上述合计为86488.8元,原本应得到的165300元变成了86488.8元。

由于出具的借条的款项无法得到保护,原告陈某内心无法接受,但经过法官助理耐心解释后,陈某还是接受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来进行调解,梁某也同意分期返还上述借款。

       法官说法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明确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之后立案的民间借贷案件,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由于原告陈某立案时,该规定已经正式施行,根据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该案中陈某借款部分的利息应当以年利率15.4%来计算。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自新规定之后,民间借贷月利率2%的时代已经成为历史,自然人在借款时约定过高利息将不再受法律保护,借款时在借条上未明确注明利息的,也视为不支付利息。此外,在借款时通过转账的方式交付款项并留有对方的身份信息,以更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立案庭 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