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债务人去世,“子债”是否“父偿”?
发布日期:2020-11-09 浏览次数:3291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16日,原告合肥市某商业银行与赵小某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为赵小某提供可连续、循环使用的个人贷款,合同项下单笔借款期限最长12个月。同日,原告向赵小某放款67000元。
后赵小某因故意外去世,其名下留有一处位于肥东县的房产。2020年4月16日,借款到期,赵小某本应偿还借款本金67000元,利息4296.46元,但赵小某未能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直到今年4月20日,赵小某仍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产生罚息70.44元。
合肥某商业银行为了维护自身合法的财产权益,将赵小某的父亲赵某诉至肥东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某在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和罚息。
一审法院认为
赵小某因故去世,赵某作为赵小某的法定继承人,对赵小某生前所有的房屋在转化为遗产后,并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所负担的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赵某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予以支持。
但鉴于借款人赵小某意外病故,非主观故意违约,对于原告要求的罚息70.44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合肥某商业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被上诉人赵某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向上诉人偿还罚息70.44元。
二审法院认为
案涉借款发生后,借款人赵小某因意外死亡,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非赵小某主观故意违约,一审法院未支持合肥某商业银行的罚息请求,并无不当,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遗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后,需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的债务数额不超过继承的遗产价值。
在该案中,赵小某的意外死亡发生于借款发生后,借期届满前,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是自然终止,而非主观故意违约,因此,对银行的70.44元罚息主张不予支持。
审管办 李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