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7月03日 星期五 05:17:47

【法官说法】公司增资,股东能否享有优先认缴权?

发布日期:2022-10-08 浏览次数:5922

案例介绍

       2002年7月25日,白云有限公司成立,经过两次增资和相应的股权变更,2013年5月6日前, 白云公司注册资本6500万元,有张三、李四、王五、赵六、黑土公司等八名股东。其中,张三出资金额979.5万元,持股比例15.07% 。

       2013年5月6日,白云公司作出了《第三届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载明“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金3500万元,同意由股东李四以货币方式增加出资2795万元,同意由黑土公司以货币方式增加出资705万元”,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1亿元 。2017年6月30日,张三委托律师前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以下简称房山工商分局)查询公司的工商资料,得知此次决议内容 。         张三认为,此次股东会既未通知张三参加,也未征询张三意见,直接确定了3500万元的增资由股东李四和黑土公司认缴,导致张三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从15.07%被稀释为9.795% 。白云公司的《第三届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非法剥夺了张三享有的增资优先认缴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 。

法院裁判

       经过法院开庭审理,针对该案争议焦点如下:

       1、白云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此次决议形成前,已通知了张三案涉公司增资、股东认缴增资事宜以及张三就公司的该次增资已知悉并放弃了优先认缴权。涉案决议中,除已去世的王五外,还缺少了张三、赵六的签名,,此次股东会在召集程序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程序瑕疵,符合决议可撤销情形 。虽然该决议已过撤销期间,但上述情况充分说明了白云公司股东会在决策讨论时过于随意,忽略公司法和章程对于正当程序的要求。

       2、关于白云公司增资3500万元决议内容有效。首先,从形式要件的视角,此项决议的通过比例符合法律及该公司章程对于增资表决权比例的规定。增资3500万元作为公司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此项决议内容的通过比例已达到了84.36% 。无论张三同意与否,均不影响该项决议的通过 。其次,从实质要件的视角,此次增资目的具有正当性 。出于尊重公司股东及管理层商业判断的考量,不存在部分股东在无增资必要性的情况下,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故意稀释小股东持股比例的情形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对于违法行为,法律赋予了相关主体法定期间内的撤销权、损害赔偿等若干救济途径,并非仅有效力否定一种举措 。相关股东完全能够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对其受损权利予以救济 。综合以上内容,法院驳回了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

       2、第一百三十三条 【发行新股的决议】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股份有限公司)

民三庭 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