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7月03日 星期五 12:49:07

【善意执行】温情化解抚养纠纷 法理兼容护儿童权益

发布日期:2023-03-13 浏览次数:1905

       2月28日,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温情化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女方赵某与男方武某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赵某与武某离婚,婚生子赵某雨由赵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武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武某对婚后子赵某宇享有探视权(具体探望时间、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判决后效后,武某未按时支付抚养费,今年1月,赵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了解案情,并通知武某给付抚养费,但武某以赵某拒绝其探视孩子为由不愿支付。

       针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程序查封了武某的微信、支付宝和其名下的银行卡,并及时传唤了武某,告知其血浓于水,不支付抚养费真正受伤害的是孩子,不能让孩子在阴影中成长。同时执行法官也约谈了赵某,告知其不让武某看孩子也是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的违法行为,大人离婚不能再让孩子受到伤害。经执行法官耐心劝说,双方自行约定探视孩子,并当场支付抚养费18000元。

       至此,这起案件在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得以化解。

法官有话说

       抚养孩子是每个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夫妻离婚后,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并不因此而改变,夫妻双方都应对孩子承担抚养义务。成人之间的意见分歧和情绪变化不能成为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理由,否则不仅有损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有悖于社会伦理和法律规定,法官提醒离异的夫妻,在处理子女探视权问题时应以子女为中心,放弃隔阂,为子女提供最有利的成长环境,充分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立案庭 宋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