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7月03日 星期五 05:17:46

判决公告十一

发布日期:2023-03-17 浏览次数:6990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122民初352号

       原告李淑梅与被告聂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聂爱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淑梅借款本金68000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1月6日起以6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款清息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为750元,保全费700元,均由被告聂爱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