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7月03日 星期五 05:17:04

判决公告十三

发布日期:2023-05-19 浏览次数:657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122民初3287号

       原告马自敏与被告孟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孟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自敏货款438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以4388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清息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孟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