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7月03日 星期五 10:35:39

【法官说法】路边违停导致交通事故,要赔偿吗?

发布日期:2023-08-02 浏览次数:2919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5日17时26分,胡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丰草路某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慎,撞到栗某停放在路边的半挂车车厢,该车厢由贵BA×××号车牵引至丰草路路边违规停放。此次事故造成胡某车辆损坏、胡某受伤。经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栗某负次要责任,胡某负主要责任。

       2022年7月14日,受胡某委托,安徽瑞普司法鉴定所评定胡某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后续治疗费建议评定为12000元(具体费用或以实际发生为准)。案涉挂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贵BA×××号牵引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00万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因牵引车所投保保险公司不愿赔偿医药费等损失,胡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原告系与停放在路边的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未与牵引车发生事故,且事故发生时挂车与牵引车处于分离状态,挂车未投保交强险与三者险,牵引车投保交强险与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牵引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时牵引车虽然未与挂车直接相连,但挂车因没有独立的动力系统,是由牵引车牵引至事故发生地,从挂车的运动轨迹来看,挂车的违停状态与牵引车的牵引行为之间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联系,可以据此认定两车存在法律上的一体状态。本案事故的发生系因挂车的停放位置违法妨碍通行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牵引车的牵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及本案原告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的损害可以在牵引车的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案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26条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尚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理解和适用该条款不能机械的从字面意思上去解释,而应探究该条款约定的原意。首先,该条款实质上是关于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两车在三者险范围内的各自的责任限额比例和赔偿责任总额的约定,而不是关于牵引车与挂车使用时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其次,“连接使用”仅是一种外观状态,判断牵引车是否与事故发生有关联的关键在于牵引车与挂车在事故发生时能否视为一体。


立案庭  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