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7月03日 星期五 05:18:40

(2023)皖0122民初980号 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21 浏览次数:5834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122民初980号

       原告安徽青之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青之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8395.35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7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至款清之日;

       二、被告胡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青之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青之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7元,由被告胡兵负担635元,原告安徽青之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2元。保全费475元,由被告胡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