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施工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
发布日期:2023-08-09 浏览次数:2399
基 本 案 情
2020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某厂房承建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某厂房的钢构、土建工程分包给乙公司施工,工程造价300万元。厂房建成后,经过结算,甲公司尚欠乙公司工程尾款42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欠付乙公司的工程尾款42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自结算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诉,甲公司代乙公司支付某公司的挂靠费10万元,根据双方协议该笔费用应由乙公司支付,故诉请乙公司支付甲公司代付的10万元挂靠费。
法 院 判 决
一审法院判决:
一、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乙公司工程款42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款清息止;
二、驳回甲公司的反诉请求。
法 官 说 法
建设工程事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我国法律对建筑业从业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借用资质施工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法律如果再对其进行保护,不利于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善良风俗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对合同无效但竣工验收合格情形下,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折价补偿,并非对借用资质施工的许可,而是特定情形下对一些弱势群体的保护措施。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三庭 夏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