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劳动者“变”年轻了,可以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发布日期:2025-03-13 浏览次数:15353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5日,某科技公司与张某(女)签订了《劳务协议》,协议期限自2021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2021年9月20日,张某(女)在上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22年11月,张某(女)所受伤害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为某科技公司。2023年8月,张某(女)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经鉴定为九级。另,张某(女)于2023年10月将其公民身份号码由3401231970….变更为3401231979…。张某(女)与某科技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协商未达成一致,故张某(女)向肥东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需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该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对于裁决均不服,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某(女)主张,其受伤时实际年龄并未达退休年龄,也未享受居民养老待遇,其因工作原因受到工伤伤害,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虽然其原身份证存在错误,但在仲裁前已由户籍主管部门予以更正,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支持科技公司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裁决存在错误。
某科技公司主张,首先,双方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张某(女)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的工伤待遇不应被支持。公司于2021年6月招用张某(女)时,张某提供的身份证信息为3401231970…,张某(女)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张某(女)与科技公司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故,对于张某(女)主张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不应被支持。
其次,导致科技公司未为张某(女)办理工伤保险的原因是因为张某(女)原因导致的,根据张某(女)入职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导致科技公司无法在当地社保系统进行增员,这属于张某(女)原因导致的客观不能,科技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对于理应归属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应由张某(女)自行承担。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根据该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法定退休年龄有关。本案中,张某(女)申请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时,提供的信息均显示其已超过退休年龄,其已达到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不应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肥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女)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经鉴定为九级,依法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及伤残待遇,其用人单位为某科技公司,案涉工伤认定并无证据证明已经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故该决定书对某科技公司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某科技公司未为张某(女)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关于做好有关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241号),为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业人员,可参加工伤保险。本案中,张某(女)入职某科技公司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未超过65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某科技公司可以为张某(女)缴纳工伤保险,以减轻其工伤风险。故某科技公司主张其未缴纳工伤保险系客观不能,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张某(女)入职某科技公司时,其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401231970…,即1970年生人,已满51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符合当时用工情形。张某(女)更改身份信息的行为不属于某科技公司在招录张某(女)时能够预见的情形,某科技公司在招录时并无与张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张某(女)主张按照两年后更改的年龄倒推双方未劳动关系的意见,依据不足。基于此,双方当事人成立的应属于劳务关系。因张某(女)入职时的身份信息反映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其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意见,于法无据。但与此同时,并无证据反映张某(女)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故某科技公司应当支付张某(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综上,肥东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劳务合同关系,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2万余元。双方当事人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条 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关于做好有关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241号)
为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业人员,可参加工伤保险。
立案庭 孙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