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简易注销非“逃债捷径”,股东承诺不实需担责到底案情简介
发布日期:2026-03-10 浏览次数:6211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杨某应某设计公司要求,为多个装修项目供应家具,某设计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2023年3月27日,某设计公司进行简易注销。现杨某将某设计公司的股东张某、段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支付拖欠货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经清偿全部债务,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进行简易注销。公司简易注销登记,股东对债务清偿承诺不实应当对公司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未清偿全部债务即简易注销,其股东应当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杨某诉请其股东张某、段某对某设计公的拖欠的货款承担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张某、段某向杨某支付拖欠货款。该判决现已生效,杨某、段某已履行付款义务,案件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简易注销制度旨在优化营商环境,为公司注销提供更为便捷、简易的市场退出路径。但此项制度也为股东设立了严格的责任。股东在享受制度便利的同时,必须秉持诚信原则,确保公司真正结清全部债务。切勿将简易注销视为逃避债务的工具,否则“有限责任”的保护罩将失效,股东需以个人财产为公司债务兜底。
立案庭 杨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