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撞到行人是否需要赔偿?法院: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26-04-20 浏览次数:1458
未成年人骑电动车穿行城市街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为此“买单”呢?近日,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其父母赔偿被撞行人各项损失11万余元。
案情回顾
小李系未成年学生,李某和王某系小李的父母。2024年12月,小李驾驶电动车撞到了行人孙女士,造成其左股骨胫骨折等损害。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全部责任,孙女士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孙女士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5天。此次受伤共计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购买辅助器械100余元。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孙女士伤残等级以及“三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孙女士因事故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孙女士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肥东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全部责任。由于小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目前仍系学生没有收入来源,其父母系小李的法定监护人。故孙女士要求小李的父母承担小李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小李的监护人李某和王某赔付原告孙女士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本案中,小李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小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由其父母共同承担。法官提醒,法律不会因侵权人是“孩子”而使其免责,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既有教育子女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也有妥善保管车辆、防止子女违法驾驶的责任,这既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尊重,更是对孩子自身安全和未来的负责。
民一庭 焦文娟
- 上一篇:无
- 下一篇:【以案说法】离职协议未约定二倍工资,公司注销后出资人照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