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击】拒付抚养费?父爱不可这样拖欠
发布日期:2021-03-01 浏览次数:21413
夫妻离婚时二人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定期给付抚养费。可为人父者的男方,却总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这种形式的抚养责任。
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一方应按照约定补偿拖欠抚养费。
案情回顾
原告小杨与被告杨某为父子关系,2015年,杨某与其前妻马某协议离婚,小杨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在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中,马某获得小杨的抚养权,杨某则允诺在小杨能独立生活前,每月都向小杨给付一笔抚养费。然而自杨某、马某二人离婚以来,杨某就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约给付抚养费,任凭马某如何催要,杨某都一概置之不理。
为了维护小杨的合法权益,马某向肥东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经过
马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被告杨某经法院传唤后仍未出庭。
根据原告方陈述及证据审查,肥东法院认定被告杨某确已同马某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向原告小杨给付抚养费。
最终,肥东法院判决被告于三日内向原告一方支付抚养费两万余元,同时要求杨某自2020年8月起,需在每月10日前给付当月抚养费,若杨某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给付义务,还需加倍偿还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