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成功调解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发布日期:2021-04-23 浏览次数:3520

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在得知双方均有调解意向后,承办法官任倩通过电话通知原、被告双方到法院,并进行了耐心、细致调解,最终将矛盾化解于开庭审理前,有力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俞某某于2014年相识、相恋后同居,于2020年1月25日生育一子俞小某。此后,原告一直希望与被告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被告一直推诿拒绝。孩子从出生后,由原告一人抚养,被告没有支付过抚养费,2021年3月,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补偿其生育等相关费用合计35000余元;同时支付俞小某自出生时至今的抚养费20000元,并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至俞小某独立生活时止。
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由于感情不合、芥蒂很深,调解一度限入僵局,被告认为原告的诉求过高而迟迟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亦不愿退让。任倩法官耐心地对原、被告进行了法律释明,她表示民法典中有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任倩法官同时劝解被告,支付给原告合理的补偿,原告作为孩子的生母,经济条件好一点,对孩子的成长也更有利。
最终,在任倩法官的劝说下,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同意孩子由原告直接抚养并支付孩子自出生至今的抚养费15000元,此后,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并承诺会时常去探望孩子;同时被告另行补偿原告生育等相关费用合计40000余元。
至此,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通过调解实现了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