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诉汪永良、严加胜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11-10 浏览次数:5389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7日受理了公益诉讼人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诉汪永良、严加胜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人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诉称,2015年7月至11月,汪永良、严加胜在明知食用盐应该从肥东县盐业公司购进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从不具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位于肥东县徽商批发市场的海林干货店购进食用盐40余件,并将该食用盐销售至肥东县店埠镇的阳光便利超市、便民超市、年年红超市、合肥市瑶海区芙蓉兴盛便利店等经营户向当地居民销售。2016年,肥东县盐务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上述食盐疑似假盐,将案件线索移交肥东县公安局,该食盐经检测,碘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两被告应承担消除危险、收回其销售的尚未被食用的假冒碘盐并依法处置,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义务。检查机关发现被告的违法行为后,根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关于深入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履行了诉前程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提起本诉,请依法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为保障其他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诉权,现将案件受理情况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自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7月25日止)。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在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特此公告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