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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谩骂法官,拘留!!!

发布日期:2017-07-04 浏览次数:860

原告张传文、张学文在两起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件中,因实施妨害行政诉讼行为,2017年7月4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各司法拘留十五日。

该两起案件在审理阶段,二原告以个人事务繁忙为由,拒绝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肥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分别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判后,该二人在提交的上诉状中对法院及本案的审判组织成员进行侮辱诽谤谩骂。该二人虽经法院批评教育,但仍不加悔改,并坚持其不当行为。为维护司法尊严,确保案件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肥东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决定。

【法官提示】滥用诉讼权利,践踏司法权威,侮辱诽谤谩骂法院和审判组织成员的行为,导致身陷囹圄,已构成妨害诉讼,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诉讼当事人、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决不能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