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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庭进一步规范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

发布日期:2018-04-16 浏览次数:4086

       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有专门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低,仍然是审理行政案件经常遇到的情况,一方面是因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事务多、任务重,另一方面也是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制意识不强,对行政审判的重视程度不够造成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用专门章节来进一步规范。肥东法院行政审判庭认真学习,积极落实,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高这一突出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并进一步细化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情形,除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外,承办人通过阅卷,发现被诉行政行为有瑕疵,行政机关可能败诉或需要被诉行政机关在今后工作中需要注意和纠正的案件,一律作为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交情况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按法院要求出庭应诉,又拒绝说明理由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监察机关和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以进一步规范行政审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供稿:施晓晖/杜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