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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庭:规范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初见成效

发布日期:2018-04-25 浏览次数:12111

       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低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都作出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肥东县法院行政审判庭进一步细化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情形,除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外,承办人通过阅卷,发现被诉行政行为有瑕疵,行政机关可能败诉或需要被诉行政机关在今后工作中注意和纠正的案件,一律作为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细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情形后,办案人员严格落实。安徽省某广告有限公司、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贸易有限公司、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等对肥东县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不服,分别提起行政诉讼,由于该案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较广,办案人员经审查,决定合并审理,同时建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为此,被告肥东县行政执法局委派了该局分管领导张庆出庭应诉。庭审中,原被告充分发表意见,展开激烈的法庭辩论,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有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法治思维的培养,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依法行政,又彰显对司法机关的尊重,对重塑司法公信力有促进作用,同时也有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当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有示范作用,警示他们慎用权、用好权,纠正执法过程中的错误和问题,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而更好地减少和预防行政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今后,行政审判庭还将进一步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按法院要求出庭应诉,又拒绝说明理由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监察机关和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作者:施晓晖 杜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