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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日期写错误,想要赖账未得逞

发布日期:2018-05-25 浏览次数:8386

       欠条落款日期书写有误,欠款人意图抵赖,没想到在法律面前终未得逞。日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某承担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应利息。

      原告宁夏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诉称,自2014年4月起长期向被告王某某供应水果,截至2017年1月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4万元,被告于2017年1月21日出具一张14万元欠条给原告,但将落款时间误写成2016年1月21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该合作社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对多次从原告处赊购水果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该欠条系其于2016年1月21日向原告出具,系2016年前的欠款,该欠款被告已全部还清,之后原告继续正常向被告供货。按照交易习惯,如果被告未将2016年前的欠款还清,原告在此之后不可能继续正常向被告供货。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承办法官通过仔细梳理原被告之间的货物往来单据及付款收据,发现原被告业务往来截至2016年10月份,2017年1月21日在原被告中断业务三个月后被告到原告处付款现金4万元,在此之前,原告法定代表人周某在微信上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回复尚欠18万元,2017年1月21日后原告微信催要14万元货款,被告回复月底付。由此推定应是原被告在2017年1月21日经算账后,由被告支付4万元货款,余款由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提供的双方业务往来账目及双方交易习惯等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均指向涉案欠条落款日期为2017年1月21日。且被告辩称欠条中的14万元系2016年前的欠款,该欠款已经全部付清,但却未收回欠条,亦不符合常理。固此,该院依法认定欠条落款时间系笔误,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14万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供稿:梁园法庭 周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