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万元还没还,这是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8-12-07 浏览次数:21219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案件也呈现了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一旦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有没有证据、证据的完整性,便是支持自己主张的最有力的法宝。
日前,肥东法院处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庭审中,双方对所措的51.4万元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但对其中一笔17万元的还款情况发生争执,对借款人三次银行转账的17万元还款和一张出借人出具的17万元收条是否属重复计算,展开激烈的法庭辩论。
案件源于2014年1月9日,袁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胡某借款,并出具一张51.4万元的借条,约定月利率3%。借款后,袁某陆续还款,其中分别于2016年5月29日、2016年10月11日、2016年11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还款2万元、5万元、10万元。2016年11月10日,胡某向袁某出具一张17万元的还款收条。庭审中,袁某提供该四组证据,证明已还款34万元,胡某称17万元的收条系对前三次银行转账还款的汇总结算,实际只还款17万元,那么该收条载明的17万元是否为独立的还款就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肥东法院认为,袁某的前期还款并无现金还款,均是通过银行转账并在借条上做出结算备注的方式;其次,胡某在出具该收条的当天及之前两次收到的转账总额为17万元,与其当天出具收条的数额一致;再次,袁某于11月10日当天向胡某转账10万元后又现金偿还17万元有悖于常理且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最后,袁某不能就17万元现金还款的实际交付及来源进行举证或作出合理的解释。据此认定胡某出具的17万元收条系对此前三笔银行转账还款的汇总结算,更具有可信性,并认定实际还款金额为17万元。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官对原告借款的现金交付这一生效要件往往会严格审查,由原告对款项的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而往往忽视了对被告交付还款的审查。在本案中,法官不是对证据进行简单的认定,而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通过证据证明力的比较及交易习惯等予以综合认定。这也提醒广大群众,在借款或还款时应谨慎书写、详细注明、留存证据,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供稿:速裁团队 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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