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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击】肥东法院:借贷买房须谨慎

发布日期:2020-12-16 浏览次数:16685

案情回顾

夏某系合肥某房地产公司员工。2018年12月,熊某通过夏某所在的房产公司与兰某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熊某将位于店埠镇公园路小区某套房屋卖给兰某,首付款24万元整。期间,熊某向夏某出具一张23万元房款的收条。兰某向夏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夏某人民币27万元整购买汇景小区601室房屋。”

后熊某承认已收到兰某首付款24万元(含定金1万元),同时案涉房屋已变更登记至兰某名下。但后续款项,兰某却一直未和夏某结清,夏某遂于2020年9月诉至肥东法院,请求判令兰某归还原告借款27万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

依原告申请,肥东法院依法对被告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汇景小区601室房屋进行了查封。

庭审经过

案经第一次送达后,李某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肥东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杨某支付剩余的投资款,双方矛盾进一步扩大。

后经第二次送达后,2020年5月14日,肥东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1.双方是否已成立合伙关系。2.退伙及财产分割问题。

李某表示,杨某缴纳的入伙款项已经成为合伙财产,不再属于原告个人财产,不存在返还问题,且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合伙店铺因为疫情原因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杨某已经支付的15000元入伙款项已经不能够弥补亏损。

杨某辩称,李某应当返还其入伙款项,且李某主张经营损失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在杨某已经明确表示退出合伙的情况下,李某不能拒绝和退伙的合伙人清算,因此杨某拒绝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审理过程

11月6日,肥东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被告兰某辩称,出具27万元欠条是与原告协商一致,要求原告帮其支付首付款,待房屋全部手续办好后,再付清剩余款项。但在实际操作中,兰某付给某房产中介公司100000元,且均为出具任何欠条。因此,兰某认为担保人与原告属于诈骗行为,出售的房价与房东报价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该案中,兰某虽向夏某出具一张27万元的借条,但原房主熊某只收到24万元房款,其中包括兰某给付的1万元定金及23万元房款。夏某现持有原房主熊某向兰某出具的23万元房款的收条,故夏某实际仅替兰某向原房主熊某支付房款23万元,故兰某理应将夏某替其支付的房款23万元偿还给夏某。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条上剩余的4万元款项的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与事实不符,法院对夏某、兰某的其他陈述意见依法不予采信,而针对于双方未约定的借款期限,夏某有权随时要求兰某还款。

据此,肥东法院一审判决兰某归还夏某垫付的房款23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梁园法庭 戴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