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该不该无偿帮子女带娃?老人告上法院,索要“带孙费”
发布日期:2022-06-29 浏览次数:7391
老焦、老丁系被告焦某的父亲,焦某、林某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10月28日生育长女焦小女,于2010年10月7日生育次子焦小男。
2006年5月份开始,焦小女即跟随两原告老焦、老丁生活至今,期间焦某、林某未曾向老焦支付过抚养费用,亦未向焦小女支付生活费。焦小男出生后,起初系由焦某、林某带在上海抚养,自2018年7月开始即由两原告老焦、老丁照顾至2021年6月,后由林某接回去抚养,老焦、老林照顾焦小男期间亦无人支付抚养费。现两原告老焦、老林年事已高,又身患疾病,向两被告焦某、林某索要两个孙子女生活费用无果,故起诉至法院。
开庭审理前,法官通过询问焦小女、焦小男,确认:焦小女自2006年5月至今均由两原告老焦、老丁抚养照顾,至今已有15年时间;焦小男自2018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也是由两原告老焦、老丁抚养照顾,有3年时间。两被告焦某、林某均有工作和收入,有抚养两子女的能力,将子女交给孩子的爷爷奶奶照顾期间,不支付任何费用。两原告起诉后,焦小女、焦小男通过微信告知两被告起诉事宜,两被告仍然逃避责任,避而不解决问题。开庭时两被告也未出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无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焦某、林某作为焦小女、焦小男的父母,正值壮年,却不愿承担起自己应负的法定义务,在老焦、老丁起诉至法院后,仍然逃避责任,避而不见。老焦、老丁作为两孩子的爷爷奶奶,在孩子父母尚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是不负有抚养孙子女的法定的义务。但却抚养两孙子女数十年,实际上负担了两个孩子的衣食住行及教育等全部费用。上述抚养行为系代焦某、林某履行了其对子女的法定义务,两被告系受益人,双方之间由此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据此,法院判决:两被告焦某、林某支付两原告老焦、老丁代为抚养子女的费用216000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因此,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的前提条件是:孙子女未成年,其父母已死亡或者没有经济能力,且需要祖父母有经济能力,在一般情况下,祖父母是没有抚养孩子的义务的。本案中两孩子的父母均有工作和收入,有抚养能力,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由祖父母抚养规定的情形,法院从无因管理的角度判决孩子父母支付抚养费,倒逼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对当前很多年轻父母把孩子交给老人抚养的啃老行为,具有重大的教育意义,对未成年人的权益的维护也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另外,抚养子女系父母的法定义务,传统观念认为,父母帮子女带小孩是天经地义的事,但目前很多父母有了养老保险,不再依靠传统的养儿防老,一些父母拒绝做子女的“免费的保姆”,这实际上折射出了社会经济关系,养老机制的改变,他们诉至法院,索要费用,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但他们索要更多的是为了一个理,在这个理里面,是为人父母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是为人父母的职责与担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