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7月03日 星期五 05:18:18

【法官说法】子女抚养权与实际抚养相分离,如何确定抚养权及抚养费

发布日期:2022-07-11 浏览次数:11254

       近年来,因夫妻离婚导致孩子抚养权纠纷的案件不在少数。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夫妻离婚,但子女抚养权与实际抚养人相分离的案件。

       2009年3月5日,原告王某(母亲)与被告周某(父亲)生育女儿小周。2018年4月15日,原、被告双方在肥东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由周某抚养,在王某未重新建立家庭前可以随女方生活。抚养费由周某负责,周某应于每月20日前将抚养费2000元支付至王某指定账户。实际上,原、被告离婚后,女儿一直与母亲王某共同生活。父亲周某自2018年7月开始每月月中向王某指定账户转账2000元,并均注明具体某月生活费,期间亦不定期向母亲王某零散转账,并均备注为各类培训费。2020年7月,周某称其感觉到女儿对其态度变得冷淡,推测是受王某影响,遂停止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及教育培训费,仅在2020年10月份支付了3140元,此后再未支付过。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并要求周某支付抚养费。

       父亲周某辩称,不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离婚协议约定其对女儿有抚养权,其也有经济能力抚养女儿,所以应当由其直接抚养女儿。

       小周在诉讼中向肥东法院提交说明一份,表明其选择与母亲王某共同生活,由母亲抚养、监护。

该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离婚后

子女抚养权归属与实际抚养相分离

抚养权如何归属及抚养费如何主张?

       原则上父母双方离婚时就会对子女的抚养归属作出约定,即使约定生效后,法律规定也可以依法进行变更抚养权。该案中,原、被告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父亲周某直接抚养,但是通过法庭查明,女儿实际一直与母亲王某共同生活,父亲周某自离婚当月开始,每月按时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元,并不定期支付女儿的培训费用,女儿的抚养权与实际抚养人相分离,王某在实际抚养女儿的过程中也未与周某重新约定变更抚养权,显然双方实际均认可由母亲王某直接抚养女儿。庭审后,小周亦向法院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表明其愿意与母亲王某共同生活。法院考虑小周作为女孩,成长过程中,母亲角色的不可或缺、至关重要,由母亲直接抚养对女孩生理及心理健康更为有利,以及小周本人明确的意思表示,权衡王某、周某各自的抚养能力,判决小周由王某直接抚养,并判决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后,周某在上诉期内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周某的上诉请求。

立案庭 周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