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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司法确认让交通事故当事人吃下“定心丸”

发布日期:2022-07-14 浏览次数:3572

       6月29日,肥东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充分运用司法确认制度,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1年某日,袁某驾驶车牌号为皖Axxx号大型客车,沿龙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龙泉路沿河东路口100米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发生碰撞,致周某受伤、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袁某负全部责任,周某无责。周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后续治疗费用10000元。事故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第一时间委派法院特邀调解员为双方进行调解。很快,在特邀调解员动之以人情、晓之以法理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向该院申请司法确认。收到司法申请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团队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依照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在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后,便依法作出裁定,对袁某、周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法官说法

       司法确认制度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的一种有力支持和保障,同时也是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和司法保障,使得人民调解制度焕发出法治的光芒,这项制度又为老百姓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机制,这样可以减少诉讼,保障协议的有效执行。

       肥东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确认制度优势,不仅对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了诉前调解,化解了当事人矛盾,也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了诉累。

立案庭 宋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