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办实事】单独起诉后续治疗费 法官耐心调解化纠纷
发布日期:2022-07-25 浏览次数:2797
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受害人伤情复杂,治疗周期长,后续治疗费用经鉴定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可以先行不予赔付,实际治疗后再予赔偿。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单独起诉后续治疗费的案件。
2017年10月,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肥东县S10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2KM+650M处,碰撞前方同向周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造成两车受损及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事故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00万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19年10月,周某向肥东法院提起诉讼,就部分费用达成调解;2020年5月,周某向肥东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单位评定意见:周某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24个月,护理期300日,营养期240日;后续治疗费约需8000元左右,或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2020年9月,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赔偿周某损失94万余元(不包括后续治疗费)。
调解结果
后周某后续治疗结束,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后续治疗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案件受理后,法院认为周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应得到赔偿,经调解员耐心细致地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赔偿周某后续治疗费用7万余元。
立案庭 宋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