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一
发布日期:2023-01-16 浏览次数:8150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122民初8563号
原告安徽亚华羽绒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骏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骏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亚华羽绒有限公司货款29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29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6日起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上浮40%计算至还款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元,保全费33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深圳市骏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