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五
发布日期:2023-01-16 浏览次数:9034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122民初10274号
原告王爱华与被告叶宗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叶宗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爱华借款本金8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息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叶宗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