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7月03日 星期五 05:18:37

判决公告四

发布日期:2023-01-16 浏览次数:8666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122民初9416号

       原告丁太宏与被告方绪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方绪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太宏货款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50000元未基数,自起诉时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款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方绪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