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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攻坚】法定代表人被“限高” 公司主动履行欠款

发布日期:2024-01-16 浏览次数:2046

       “法官您好,我公司与安徽某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就把货款付清,你们能否尽快解除对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限高令”。1月15日,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到来自泰兴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电话,因其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法院限制了高消费。

       申请执行人安徽某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兴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依法判决:泰兴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需向安徽某石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416.8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宣判后,泰兴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合肥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泰兴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并未支付,安徽某石业有限公司遂向肥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肥东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限制高消费。

       被限高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乘坐高铁、飞机,且也不能住星级以上宾馆,基于洽谈业务的需求,该公司安排工作人员积极与肥东法院联系,将一直未给付的货款给付给申请人,待申请人办理完结案手续后,肥东法院依法解除了对泰兴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熊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执行局 宋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