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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的惩罚:一茶杯砸掉17万,K歌不成却领刑!

发布日期:2018-12-20 浏览次数:26904

       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因生活琐事而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纠纷时,往往是崇尚“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暴粗口、动拳脚,甚至动用凶器去伤害他人,殊不知这样做只能是害人害己。

       2018年1月1日,肥东县店埠镇某KTV内因消费充卡问题发生打架斗殴事件,致一人受伤。12月18日,肥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1月1日中午,原本因乔迁新居高高兴兴邀朋友到KTV唱歌的杨某,因消费充卡问题与KTV吧台收银发生争执。一个强推充卡,一个坚决不充,一个言语辱骂,一个反唇回击,矛盾升级,一言不合发生斗殴,你勾我一拳,我踹你一脚……刚从卫生间出来的杨某的朋友许某,见自己朋友被打忙上前劝阻,混乱中吃了一拳的许某拿起玻璃杯就砸向对方,致使对方的面部被砸伤。后经肥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伤者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许某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鉴于被告人系酒后一时冲动,且因琐事发生厮打,双方并无积怨,决定先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从“换位思考法”入手,让受害人与被告人分别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促使被告人许某认识自身错误,考虑到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且在面部留下疤痕,便积极赔偿了17万元,并最终得到了受害人的宽容和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被告人具有自首、主动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无独有偶,因琐事纠纷、一言不合发生打架斗殴事件致人轻伤或轻微伤的案件,在肥东法院今年来审理中的刑事案件中屡见不鲜。如,2017年5月,张某与丈夫因琐事发生争执便指使两朋友殴打其前夫王某,案后赔偿了3万元,三被告人被判决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2017年6月,一公务员与物业工作人员发生纠纷,踹伤怀孕的左某,因故意伤害罪获刑9个月、判赔7万余元,后又被开除公职,可谓一脚毁了后半生;2018年2月,吴某因其父亲与人发生交通事故,便伙同孙某等人赶到现场对事故车辆任意打砸,造成车辆多出毁坏,后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2月,因亲戚与人发生争执,袁某上前劝阻并将人推倒致其右桡骨远端骨折,案后赔偿黄某医药费等27000元,又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故意伤害案件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小事逐渐演变,这类案件发生前往往并无预谋,因言语不合一时冲动不冷静而大打出手,最终升级为犯罪的。在此,法官特别提醒,日常生活中,公民一定要知法、学法、守法,与家人朋友、远亲近邻或他人产生争执时要保持冷静,采取合法、合理的正当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能一打了之。以暴制暴、以恶制恶,是一种“伪正义”,容易酿成恶性事件,切记不能冲动,冲动必会受罚。


拟稿:研究室 李媛媛

核稿:杨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