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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能不能拿?

发布日期:2018-10-25 浏览次数:9829

      小宋在网吧上网时,由于电脑故障,便联系网管调换了电脑,哪知忙着登陆游戏,就误将手机落在原座位上。同在上网的小王见到手机没有拿,便顺手将手机装进自己口袋。哪想到,小王的这一顺手牵羊行为,被判处盗窃罪。

      案件源于2018年8月15日晚11时许,小王在肥东县店埠镇某网吧上网时,趁在隔壁机位上网的小宋调换电脑之际,将小宋放在原电脑前的一部金色苹果7PIUs手机拿走。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将小王抓获归案,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721元,小王的行为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2018年10月17日,经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小王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七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宋调换机位,误将手机丢在原来的机位上,调换后的机位与原机位距离很近,根据常见的占有归属判断情形,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及范围的财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如果权利人已经离开一段时间,属于脱离占有的财物,即遗失物。此时,小宋并没有丧失对该手机的占有,被告人王小某手机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之下的财物;自己占有的财物只可能成为侵占罪等的犯罪对象,而不可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但盗窃罪与侵占罪并非绝对的对立关系。试想想,该案中,如果被害人小宋将手机遗忘在网吧,那么此时该手机是谁占有?笔者认为,此时手机的占有属于网吧管理者,若被告人小王将手机拿走,即构成盗窃;若网吧管理者将手机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则构成侵占。所以,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判断行为成立侵占罪还是盗窃罪的关键。

      办案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无论是盗窃还是侵占的财物,都是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君之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动贪恋之心。

供稿:刑庭 夏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