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三
发布日期:2023-01-16 浏览次数:8784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122民初9205号
原告张乐英与被告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张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乐英借款本金10000元及2013年2月15日之前的利息55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至款清息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