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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们的信息?

发布日期:2018-08-03 浏览次数:27878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生出各类应用软件,网上购物、移动支付等在给群众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违法犯罪的温床。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甚至与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相结合,社会危害日益突出。

       2018年7月5日,肥东县人民法院一起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判处万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本案是《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以来,肥东法院审理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2014年至被告人梁某某等人归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程某、万某等人之间通过QQ离线文件、QQ邮件等方式,买卖、交换、收受、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并从中获利。经肥东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电子数据检查:梁某某使用的电脑、手机中存储约800个小区信息,共约4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王某某使用的电脑、手机、优盘中存储约900个小区信息,共约45万条公民个人信息;程某使用的电脑、优盘中存储约1100个小区信息,共约55万条公民个人信息;万某某使用的手机中存储约500个小区信息,共约25万条公民个人信息。

       本案中,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跨越了《刑法修正案七》与《刑法修正案九》,属于刑法修改前后的连续犯罪,虽然罪名、构成要件及法定刑发生了变化,但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的精神,仍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刑法,即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于修正后的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较为严格、法定刑较重,量刑时应酌情从轻处理。

       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是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重要保证,也是让公民获得社会安全感的重要前提。如何界定“公民个人信息”范围?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刑法相关规定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法官提醒,在当今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即构成犯罪。相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监管,防止有关公共服务单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诈骗。同时,广大人民群众也要学会防范和警惕任何可能泄露个人信息的途径和渠道,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供稿:刑庭 夏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