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7月03日 星期五 06:42:32

​一脚毁了后半生

发布日期:2018-08-22 浏览次数:20944

       日前,肥东县人民法院对“某公务员一脚踹伤小区物业女工作人员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务员犯故意伤害罪,获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欧某在肥西县上派镇一物业大厅因琐事与工作人员左某发生纠纷,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怀孕的左某受伤,左某紧急送医后早产生下一名女婴。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案起诉至法院后,左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欧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肥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欧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欧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欧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某损失74763.81元。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这意味着,不论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实施的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只要被依法判处刑罚——不论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还是被单独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员欧某的这一脚,不仅要让自己遭受牢狱之灾,还将被单位开除公职而失去工作。本身很好的生活,却因为这一时冲动酿成大错。

       当下,公务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其言行举止都触动着公众敏感的神经。公务员队伍是国家最直接的代表,是中国国家形象塑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工作中,公务员往往被视为国家权力最具体的化身,人们对每一名公务员的的评价,不仅影响其个人形象,而且直接影响到政府、国家的形象。公务员工作八小时之外,虽为个人时间,但对公务员的要求标准没有变化,始终需要用同一个标尺去衡量。

供稿:刑庭 夏梦